基本案情
张某“双11”期间在某商城网购一件汽车配件,并在网上付款,几天后张某驾驶安装该配件的自家车发生翻车事故。经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现场勘察后认定:发生事故的主要原因是该车右外侧后轮钢圈破碎。并经有关部门鉴定:该汽车的车轮钢圈为不合格产品。此车轮钢圈即为张某网购的汽车配件。经跟卖家协商不成,遂张某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
经法院审理认为:张某与网购平台的卖家是合法的买卖法律关系,由于卖家销售的汽车配件为不合格产品,并因此给张某造成了人身及财产损失,根据我国相关法律规定,判令被告对张某的全部损失承担赔偿责任。
判决
法律分析
根据公安机关交通主管部门的现场勘察和有关部门的鉴定,可知该车轮钢圈为不合格产品,并且张某此次交通事故是由于不合格产品造成的财产和人身损害。
我国《民法通则》第一百二十二条规定:“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财产、人身损害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应当依法承担民事责任。运输者、仓储者对此负有责任的,产品制造者、销售者有权要求赔偿损失。”《产品质量法》第四十三条规定:“因产品存在缺陷造成人身、他人财产损害的,受害人可以向产品的生产者要求赔偿,也可以向产品的销售者要求赔偿。属于产品生产者的责任,产品的销售者赔偿的,产品的销售者有权向产品的生产者追偿。属于产品销售者的责任,产品的生产者赔偿的,产品的生产者有权向产品的销售者追偿。”根据上述法律规定,
因产品质量不合格造成他人人身和财产损害的,产品的生产者和销售者均为可独立直接承担全部民事责任的主体。受害人可以向不合格产品的生产者或销售者之一请求赔偿损失,也可以要求两者共同赔偿损失。如果受害人只向其中的一个责任主体提起诉讼,行使民事赔偿请求权的,该责任主体在承担民事赔偿责任之后,可以向负有责任的其他责任主体追偿。
在本案中,汽车车轮钢圈存在的质量缺陷应当是在生产过程中形成的,应由生产厂家承担责任。但根据上述法律规定,张某在请求民事赔偿时享有选择权。
根据《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二十四条和《产品质量法》第四十条的相关规定,经营者提供的商品或者服务不符合质量要求的,消费者可以依照国家规定、当事人约定退货,或者要求经营者履行更换、修理等义务。给消费者造成其他损失的,销售者应当赔偿损失。本案中张某网购的汽车配件,存在明显的质量瑕疵,依法当然可要求销售者(卖家)修理、更换或退货,同时要求卖家赔偿损失。
值得注意的是,依照《消费者权益保护法》第四十四条的规定,消费者通过网络交易平台购买商品或者接受服务,其合法权益受到损害的,可以向销售者或者服务者要求赔偿。网络交易平台提供者作出更有利于消费者承诺的,应当履行承诺。
法律分析
在本案中,如张某在购买配件时,其网购平台作出了更有利的相关承诺(例如质量保障承诺等),也可向网购平台主张权利。
在“双12”来临之际,作为消费者应注重维护自身的合法权益,注意搜集保存相关证据,如卖家的营业资格、商品销售信息网页、卖家网店所登载的宣传照片、文字内容、销售承诺,以及与卖家之间的交易、协商过程记录等,尽量防范法律风险的产生。如发生侵权问题,可依法要求卖家修理、更换或退货,若造成其他损失,可同时要求卖家赔偿;也可请求消费者协会组织调解或向工商行政部门投诉,必要时可直接向法院提起诉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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