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二手车不是买菜买衣服,
一手交钱一手交车,
你以为就完事儿了?
大错特错!
很有可能,
花了钱买了车,可车却成了别人滴。
说到这儿,你已经跑不掉了!
拎着瓜子喝着汽水带着小板凳,
排排坐围观案例,
学习如何无忧买卖二手车的知识吧。
案 例
2011年12月25日,林某向张某购买了小轿车但未办理转移登记。2012年4月,林某到交警大队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时,诧异地发现车辆已登记到第三人周某名下。林某立即找来张某协商,但协商未果。
随即,林某将张某和周某一同诉至法院要求其协助办理车辆过户登记手续。周某辩称其是善意第三人,其与张某签订车辆买卖合同时并不知晓车辆已卖给林某的事实,且合同中明确约定张某对车辆具有处分权,同时周某已经支付了全额购车款,由于车辆已经完成了登记,其依法享有争讼车辆的所有权。
通过审理,法院认为:根据《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由于车辆已经实际交付给林某,因此林某取得了车辆的所有权,但因其尚未办理过户登记,所以不能对抗善意第三人。本案中,周某有充分证据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法院判决驳回起诉,车辆归周某所有。
案 例 分 析
本次的案例非常典型,深入生活剖析的问题是私人二手车买卖。
本案的核心问题——已经交付的车辆没有办理转移登记,其交付行为是否发生物权变动的效果?
答案是根据《物权法》第24条规定:船舶、航空器和机动车等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没有过错,支付对价,不知处分人为无权处分)。
一般不懂行的买主,以为买车就是交钱取车就完事了。然而并不明白车辆的交易会涉及到登记!
车辆虽属于动产,但因其价值较高,在交易程序较为慎重,在法律上亦具有不动产的某些特征,是一种特殊动产。
针对车辆这种特殊动产,《物权法》第24条确立了特殊动产物权变动采取登记对抗主义,通俗地讲就是交付后所有权即发生变更,但是这种所有权的变更是不完全的,它必须经过登记才能产生对抗善意第三人的效力。本案中张某向林某交付了车辆,物权即发生了变动,但是这种物权变动是不完全的,一旦善意第三人购买了该车并主张所有权,法律为维护交易安全和保护善意第三人的权益,就会适用物权法第24条的规定。
如何证明自己是善意第三人?
首先,通过合同证明证明自己主观没有过错,且交易时不知对方为无权处分,故双方可以在合同中约定“出卖人为有权处分,合同所涉车辆产权清晰、干净,无抵押、无保全等”的条款;
其次,通过银行流水等转账凭证证明自己支付了相应对价。
另外,《公安部关于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时间问题的复函公交管〔2000〕110号》中明确说明:“根据现行机动车登记法规和有关规定,公安机关办理的机动车登记,是准予或者不准予机动车上道路行驶的登记,不是机动车所有权登记。因此,将车辆管理部门办理过户登记的时间作为机动车财产所有权转移的时间没有法律依据。”
相信,通过上述案例及相关法律分析,想必大家已经了解了汽车这类特殊动产的所有权变动规则。
在此提醒大家,车辆买卖最保险的做法是:
第一,车辆买卖一定要签订车辆买卖合同,合同中必须明确约定出卖人为有权处分;
第二,在买卖车辆的过程中,一定要留下有利于自己的支付凭证;
第三,一定要进行变更登记。
否则即使车辆交付,你的“所有”也并不完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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