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难,难于总捉瞎,
遇上交通事故,各种不知所措油然而生!
肃静 肃静 肃静
敲黑板、划重点,记笔记。
本期开始,平台增添专栏“有事找律师”
有 事 找 律 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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案 例
2014年6月28日19时10分许,任某雇佣的司机郭某驾驶小客车沿呼市金川开发区金一道由南向北行驶至金二道丁字路口向西转弯时,与骑电动车由北向南行驶的杨某发生碰撞,至杨某受伤。
呼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回民区大队于2014年7月3日作出道路交通事故认定书,认定被告郭某负此次事故的全部责任,原告杨某无责任。
同时此事故还经呼和浩特市第一医院司法鉴定所鉴定:1、杨某为X级伤残;2、二次手术费用约0.6-0.8万元。
此外,肇事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于保险合同有效期内。
最后经呼和浩特回民区人民法院判决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承担赔偿责任,不足部分由被告任某承担。
本案为一起因交通事故引发的人身损害赔偿纠纷,原告杨某对其遭受的人身损失享有赔偿请求权。根据《侵权责任法》第三十五条之规定:“个人之间形成劳务关系,提供劳务一方因劳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接受劳务一方承担侵权责任。”故被告郭某的赔偿责任应当由任某承担。
不足部分,由承保商业三者险的保险公司根据保险合同予以赔偿;
仍有不足的,依照道路交通安全法和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由侵权人予以赔偿。被侵权人或者其近亲属请求承保交强险的保险公司优先赔偿精神损害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肇事车辆在XX保险公司投保了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且事故发生在保险合同有效期内,故应先由XX保险公司在保险限额内进行赔偿,不足部分由任某进行赔偿。
专栏特约律师
刘雅律师自2009年起至今,从事法律工作已八年!
期间已积累了非常丰富的民商事诉讼及非诉经验,曾为多家企事业单位、上市公司、政府机构等提供优质的法律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