遇到事故不可怕,
第一时间找警察,
要索赔,可不知道保险公司搞神马?
赔偿一份没得到,
却被责任车主私吞占有.....
你!!
484傻?
在日常生活中,
遇到这样的囧境如何是好?
今天刘律师就带大家破解这个难题!
赶紧排好队跟上.....
2017年3月26日,曹某驾驶小轿车沿道路由东向西行驶时与周某的车相撞,导致两车均有不同程度的损坏。
此事故发生后,交警部门经调查,认定曹某负事故全部责任,周某不承担事故责任。警方定责后,周某遂将其驾驶的小轿车送往汽车修理厂维修,共花费修理费20000元。当周某向保险公司索要理赔时,保险公司却辩称已对曹某进行了赔偿,不应再承担赔偿责任。周某经过与曹某、保险公司沟通索要不到赔偿后,将二者均诉诸法庭。
本案争议的焦点在于:被保险人未向第三人赔偿的情况下,保险公司擅自将保险金赔偿给被保险人,保险公司是否免除赔偿责任?
从《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可得知,即在发生保险事故造成了第三人财产或人身损失,第三人未获责任人赔偿的情况下,为防止责任人侵吞保险金,法律规定保险公司不得向责任人先行赔付保险金。
该法条的立法目的在于防止被保险人故意骗取保险金,同时保障第三人的合法权益。而保险公司这样的“赔偿”容易诱发犯罪,违背了公序良俗,也威胁着公众人身安全。
本案中,保险公司在曹某未提供已向周某赔偿的相关证据的情况下,自行将赔偿款支付给被告曹某。 很明显,此举动违反《保险法》第六十五条第三款的禁止性规定。因此保险公司仍应向原告周某赔偿损失,但对其已赔付部分,可依法向车主何某进行追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