爱情向左,
房子向右!
当爱情亮了红灯,
两个人走到了婚姻的尽头。
这时候,
咄咄逼人的财产分割大戏就上演了.....
正所谓清官难断家务事,离婚并非一拍即散,还涉及到房产、子女抚养、债务等各种杂七杂八的问题,这些都要考虑并分割。这也是被看做,挽留婚姻路上的最后尊严!
本期我们的律师团队给大家讲讲——婚前的个人房产在婚后的拆迁所得,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本案主要涉及了两个问题:
一是婚前为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拆迁所得款项,是否为夫妻共同财产?
二是婚后将拆迁款又用于购买房屋的,该房屋是否属于夫妻共同财产?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八条可知,婚前为夫妻一方所有的房屋,婚后所得拆迁补偿款,及婚后赔偿款又购置新房,原则上属于原房屋所有权人的个人财产。
BUT,有一种情况大家必须得了解。假如当拆迁款中有包括:对家庭人口的补偿,或有部分款项是补给家庭成员配合拆迁而给予的奖励等,或拆迁安置的房屋中考虑了家庭成员的存在,以家庭为单位给予的补偿。
那拆迁中拆迁补偿款中会有一部分为夫妻的共同财产,而配偶应享有一定的份额。
接下来,再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第十九条可知,夫妻可约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所得的财产、婚前财产所有权及分配权。
综合上述因素,从上述两个方面结合案例,可判定:
1、杨女士婚前房屋动迁产权登记仍在她名下,杨女士未和丈夫从未对此作出任何书面约定,则根据婚姻法相关规定,婚前财产在婚姻存续期间没有重新分配,仍应归杨女士个人所有。
2、王先生没有证据证明动迁时,他在人口因素考虑补偿范围内,所以无权得到该部分的财产。 如,案例中王先生有确切的据证明,动迁部门在安置时确实考虑了王先生的人口因素,使得配售房的价值和安置补偿款大于动迁房屋,且王先生与杨女士对增值部分均支付了相应对价,等值部分仍应属于杨女士婚前个人财产,增值部分则属于夫妻共同共有财产。
所以说,被拆迁房屋属于婚前个人财产,不因婚姻关系的延续而转化为夫妻共同财产。 政府的补偿安置房是针对被拆迁的房屋进行的补偿,所以补偿安置房应属于被拆迁房所有人所有。杨女士婚后购置新房屋,还归属于杨女士!
这样的解释,相信大家应该明白了!如您有任何法律问题,大家可以拨打电话咨询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