买车就得买保险,对吧?
买的险种越多越安全,对吧?
出事只找保险公司就万无一失了,对吧?
买保险买的是平安、买的是心里踏实,然而很多车主都会有这样一个感受,和保险公司谈赔偿的时候,总会出现各种条款限制。
所以
只有开车小白才会完全依赖保险公司,
老司机会在权衡利弊中寻求最正确的解决方法。
案 例
某日,赵某因驾驶不当,致车辆与街边路缘石相撞,车辆损毁。赵某在事故发生后立即通知了保险公司,勘验人员在对车辆定损后,要求赵某提供车辆行驶证等证件。
事后,赵某要求保险公司进行赔偿,但保险公司以其行驶证未进行年检,应适用保险合同中的车辆行驶证未进行年检的保险无效为理由拒绝赔付。赵先生不服保险公司的拒赔理由,向法院起诉。
法院经审理认为:保险公司在合同中虽明确约定投保汽车必须进行年检,否则保险公司将有权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但在合同签订过程中,保险公司未采取合理方式提请对方注意该条款,且未予以说明,该格式条款无效。
因此,赵先生的行驶证未经过年检不能作为保险公司拒赔的理由,也就是说该保险条款对双方的合同不具有约束力,法院判决保险公司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案例分析
本案反复提到一个词儿:格式条款!
格式条款——又称为标准条款,是指当事人为了重复使用而预先拟定、并在订立合同时未与对方协商的条款,而由格式条款组成的合同称为格式合同。保险合同属典型格式合同。
法律对格式合同进行了严格的限制:
1、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
2、免除提供格式条款一方当事人主要义务、排除对方当事人主要权利的格式条款无效;
3、对格式条款的理解发生争议的,应按通常理解予以解释。对格式条款有两种以上解释的。应当作出不利于提供格式条款一方的解释。
本案最重要问题集中在:
格式合同中合同提供者制定的免除或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对当事人是否具有约束力?
从法律角度来说,提供格式条款一方有提示、说明的义务,应当提醒对方注意免除或者限制其责任的条款,并按照对方的要求予以说明;否则,该条款不发生效力。
结合本案,保险人在格式合同中虽然约定了投保车辆必须经过年检,否则保险人将有权解除合同或免除赔偿责任的条款,但该条款作为免除保险人责任的条款,保险人在订立保险合同的过程中依法应提示投保人注意该条款。但是赵某根本不知有这样一项保险合同的免赔事由,即双方当事人并未对这项内容达成合意,因此该条款对投保人没有效力,属于无效条款,保险人仍应承担保险责任,对事故车辆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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